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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增加该条款的背景是什么?意义何在?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周光权: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特别是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记者: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光权:这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记者: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

  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作者 任社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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