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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2003年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 )
    A、柏拉图
    B、托马斯.阿奎那
    C、卢梭
    D、康德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
    
    【考点分析】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故选B。
    
    2、能被称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
    B、原告
    C、被告
    D、未成年人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
    
    【考点分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都可以划分为权利方和义务方。分类:(一)自然人自然出生的具有生命活动的个体,通常是指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法人法律承认其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团体。根据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前者指各种形式的企业;后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另外――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a、依法成立b、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国家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体又是国内法的主体。如――国有企业、城市土地所有权。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的表现的形式。。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物是可以被人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实体,可以是天然物、生产物;活动物和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仅应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权利客体,需具有以下条件:(1)物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人类公共之物或危及人类之物以及国家为着某种利益而禁止其流通的物,一般都不能成为私权或公权的客体;(2)物应为人力所控制;(3)应当承担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4)需具有独立性(二)人在法律上,人是人身、人格、人的活动的复合体。人身是人的物质形态,他是由各个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人格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人的活动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其客体的范围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受限制性表现在(1)活人的身体不得流通;(2)权利人不得滥用、自贱或自残人身。(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三)精神产品指的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一般是指著作、商标和专利。精神产品承载于物质之上,但其价值是脑力劳动获得的成果。(四)行为结果分类: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就是指的行为本身。
    
    3、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
    
    A、审议法律议案;
    B、表决法律议案;
    C、公布法律;
    D、起草法律议案;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定的程序
    
    【考点分析】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程序是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方法和步骤。任何立法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立法的性不同,程序也就有所不同。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例,当代中国的的基本立法程序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4、法定免责条件是指(  )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B、有效补偿;
    C、自愿协议;
    D、不可抗力;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的区别
    
    【考点分析】免责首先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的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加以免除。从而没有承担实际的法律责任。免责条件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和自愿协议,乃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即意定免责条件。
    
    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指法的专门作用。主要包括五种作用分别为:(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四)强制作用(五)教育作用
    
    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和相应的代表国家。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文书形式。成文宪法是指由一种
    
    或者少数集中文书表现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无统一法律文书,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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