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办法
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200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基本要求。
一、总体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新形势下要“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考查、坚持客观评价、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健全监督复议机制,进一步调整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对复试、录取结果给予解释。
三、复试方案
1、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院系所须对全体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特别注意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资格审查。
2、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我校2008年硕士生一志愿考生复试分数线除以下四个专业外,其他专业均执行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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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院系名称 |
专业名称 |
复试分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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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科学学院 |
发展与教育 心理学 |
总分336,单科执行国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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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科学学院 |
应用心理学 |
总分341,单科执行国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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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语学院 |
课程与教学论 |
总分323,单科执行国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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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语言文学 |
总分、政治、外语执行国家线,专业课≥100,且两门专业课成绩之和≥220 |
3、复试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办法,复试比例为1:1.2—1:1.5,各院所可根据生源情况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复试比例。
4、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2)外语口语、听力测试。
(3)专业笔试(含专业必须的实验操作、上机操作或专业技法等)。
(4)专业面试。
(5)同等学力考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不少于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5、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复试各项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1、外语口语、听力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10%;
2、专业笔试(含专业必须的实验操作、上机操作或专业技法等)占复试总成绩的50%;
3、专业面试占复试总成绩的40%;
4、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作为录取参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面试成绩或复试总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7、统考线下生复试原则
(1)、考生总成绩应在本专业中相对名列前茅,但单科成绩偏低(原则上要求单科成绩控制在5分之内)。
(2)、总成绩或业务课成绩不符合初试合格资格线要求的不得线下复试。
四、录取方案
1、严格遵循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初试、复试成绩占录取成绩比例
(1)、未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专业,原则上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
(2)、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历史学),原则上初试成绩占60 %,复试成绩占40 %。
3、录取成绩计算办法
(1)、未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专业: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2)、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专业: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4、各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录取结果负责。
5、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五、信息公布
我校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将于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各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纪律,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生部复试巡察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复试进行巡察。
我校研招办接待电话:010-68902658、010-68465054,学校纪委投诉电话:010-68902601,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监督电话:010-82837219。
七、本方案如有更改,以研招办解释和通知为准。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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