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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


 

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条件

1.调剂考生须登录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

2.调剂考生须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和学校各学科专业基本报考条件(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3.初试成绩达国家A区基本线,“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要求初试总成绩≥288分

二、调剂原则

1.考生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2.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3.所有符合申请调剂的考生均应符合接受调剂专业的其他要求,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专业代码前2位数相同)进行调剂。

4. 对于已进入我校第一志愿复试范围却不参加复试的考生,我校将不接受其调剂申请。

5.对于专业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接受其调剂到该专业的申请。

6.调剂邀请比例不低于1:1.2

7.只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调剂。

三、调剂程序

我校所有调剂考生的接收工作均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1.开放调剂系统。我校调剂系统每次开放将持续不少于12小时,如到关闭时间为止,未达到调剂需求的专业将顺延系统关闭时间。

2.填报志愿。调剂服务系统开放后,考生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入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志愿锁定时间为36小时。

3.择优调剂。我校将在调剂系统关闭后24小时内下载考生志愿信息,审核考生调剂资格。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并通过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向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每名考生只允许填报我校本批次一个志愿,专业代码不同即视为不同志愿。复试名单确定后,我校将统一解锁其他考生的志愿,请考生填报志愿后耐心等待。若调剂系统关闭后24小时后,考生未收到复试通知则意味调剂失败,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修改志愿。未发放复试通知的志愿将在系统中保留,因考生放弃、未接受待录取通知等原因造成空缺时,将优先在已有志愿中增补。

四、复试安排

调剂复试采用现场复试的形式,每位考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调剂复试考核内容与要求同一志愿考生。具体复试工作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进行,复试具体流程及时间节点由各招生单位另行通知。

1.发出复试通知。我校发放复试通知后,考生应于8小时内登录调剂系统接受复试通知,否则将取消调剂复试资格。如不参加复试,可拒绝复试通知。逾期未接收复试通知的,取消复试资格并在调剂服务系统中取消复试通知。

2.考生参加复试。考生接受复试通知后联系学院秘书,并根据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要求准备资格审核材料,按照学院的具体要求参加复试。

3.考生接受待录取。复试结束后三日内,我校会通过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向拟录取考生发放待录取通知,考生应于12小时内接受待录取通知,否则取消待录取资格。

    五、调剂咨询方式

   1.各招生单位咨询电话

2.学校研招办咨询电话

0431-86172399、86172607

六、调剂注意事项

1.申请调剂考生默认均已详细阅读我校公布的《长春中医药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同时还应满足调剂专业的要求,后期如若产生因为考生不详细阅读上述条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生应提前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看调剂服务系统使用说明,了解相关调剂规则,并提前登录研招网测试本人账号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研招网客服。以免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无法报名,错失调剂机会。

3.报考我校的调剂志愿如被修改,意味着取消了我校的调剂志愿,将不能被我校查询到调剂志愿并且无法发送复试通知。

4.考生如在复试通知发送前修改报考我校的调剂志愿,将失去调剂机会。

5.后续如因调整招生计划、考生放弃复试等原因出现空额,将优先在系统中仍有的调剂志愿中增补。如考生已修改调剂志愿,将失去调剂机会。

6.为避免网络堵塞,建议广大考生合理安排好报名时间,尽量错峰提交调剂志愿。

7.不接收曾拒绝我校复试通知考生的调剂申请;不接收我校已公布的拟录取考生的调剂申请;我校不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学员调剂。

8.研究生院可根据调剂生源情况对专业缺额数量做适当调整,最终名额以研招网调剂系统公布名额为准。

9.调剂考生必须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不符合我校调剂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复试资格。若因不符合我校调剂要求或弄虚作假而造成无法复试或者无法通过上级招考部门录取检查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七、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