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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工作办法

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原则和办法

1.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复试充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

2.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方能参加复试。

3. 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为当年招生规模的120%左右。

    4. 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非英语专业)三个组成部分,每部分总分均为100分。

    5. 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及研究方向进行分组复试。

 6. 由复试小组填写《研究生复试情况表》,于复试结束后的第二天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7. 复试时间、地点通过研招网通知。

8. 复试、拟录取名单将在总院网站上公示。

公示网址:http://www.cribc.com/

公示时间:321日至415日期间。

二、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原则上按照专业知识综合考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主要考核考生对所报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学科前沿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加笔试的考生根据所报考的学科专业选作相同专业的试卷。

2.专业面试

1)重点考察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考核考生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2)面试主要采取问答形式。考试时间为20分钟左右。

3.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英语听力及口语能力测试。测试时间为20分钟,要有文字记录和录音(保存6个月)。

三、身体健康体检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

四、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复试的考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生需交验身份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备复试报到及参加复试时查验。

2.考生所在单位党委加盖公章的政治思想鉴定。

3.本科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已参加工作的考生可用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考生大学本科成绩单原件的复印件)。

4.考生个人简历及自述。

5.反映考生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6.考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科研成果及其它原创性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考生的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复试成绩的确定及初试成绩的权重

考生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00分)×30%+专业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0%+英语听力及口试成绩(满分100分)×30%。

初试、复试成绩的权重的分配各占50%

对于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六、公示与争议解决办法

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需于拟录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于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书面答复。

监督电话:82228127

北京市研招办监督电话:82837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