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澳门大学招收内地硕士生课程简介—法学院 | ||||||||||||||||||||||||||||||||||||||||||||||||||||||||||||||||||||||||||||||||||||||||||||||||||||||||||||||||||||||||||||||||||||||||||||||||||||||||||||||||||||||||||||||||||||||||||||||||||||||||||||||||||||||||||||||||||||||||||||||||||||||||||||||||||||||||||
I. 中文法学硕士学位课程 简介 澳大法学院从1995年起开设葡文法学硕士和学位后证书课程。从2001年9月起又开设中文法学硕士学位课程。 一. 目的 培养能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法律人才,从地区及国际性角度促进澳门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发展。 二. 学位结构 颁授以下两专业之硕士学位: 三. 申请入学要求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须具法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士课程总平均成绩为14分 (20分制) 或以上可考虑直接录取。其它申请人根据所适用规章进行考查并须参加面试由考核委员会建议录取。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工作经验及外语知识都是录取的考虑因素。 四. 入学考试 申请人须通过面试。 五. 毕业要求 学生须于修读年限内取得二十五个学分并完成所有课程规定科目。成绩合格者,在第二学年撰写并完成一篇学术论文,将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六. 修读年限 硕士生修读期一般为两学年。第一年修读规定科目,第二年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硕士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七. 一般规则 澳门大学之一般规则及本法学院其它硕士课程之一般规则均对本课程适用。 中文法学硕士课程 法学专业
政法学专业
II. 英文法学硕士学位课程 简介 为了加强澳门历史上作为中国及欧洲各国交流之桥梁作用,以及鉴于中国与欧洲及世界各国不断增强的联系,因此开设欧洲联盟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的法学硕士课程以便培养更多欧洲联盟法、比较法和国际法领域的符合资格的法律人材、专业人士和学者。 一. 课程目的 - 进行在欧洲联盟法、国际法和比较法领域的高等教育和研究; 二. 学位结构 颁授以下三专业之硕士学位: - 欧洲联盟法; 三. 申请入学要求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要求: - 入读本校硕士学位之一般入学规则; 四. 入学考试 申请人须通过面试。 五. 授课语言 授课语言为英文。 六. 毕业要求 学生须于修读年限内取得学习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并完成所有课程规定科目。成绩合格者,在第二学年撰写并完成一篇学术论文,将获授予英文法学硕士学位。 七. 修读年限 硕士课程修读期一般为两年,第一年修读规定课程。第二年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硕士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八. 一般规则 澳门大学之一般规则及本法学院其它硕士课程之一般规则均对本课程适用。 欧洲联盟法专业
注: (1) 学生必须从所修读专业之两门特别选修科目中选读一门。 国际法专业
注: (1) 学生必须从所修读专业之四门特别选修科目中选读一门。 比较法专业
注: (1) 学生必须从所修读专业之两门特别选修科目中选读一门。 III. 国际商法硕士学位课程 一. 目的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本课程为法律、经济和社会方面专业人士提供培训,使之能在澳门、本区域及国际上从事与商业有关的法律工作。对于不具法律学位的学员,本课程重要目标是为其提供一个渠道,以学习国际商法、区域商法和澳门商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本课程招收非法律人士,为从事商业活动(如银行、保险、贸易、房地产或其它金融或经济活动)的人士提供学习规范商业交易的国际法的机会。 二. 申请入学要求 - 硕士学位课程之申请人须具有法学士学位。具有相关专业经验而无法学士学位之人士可获特别准许入读硕士学位课程; 三. 授课语言 授课语言为英文。 四. 毕业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学生须于修读年限内取得学习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并完成所有课程规定科目。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撰写并完成一篇学术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才符合毕业资格,并将获授予国际商法硕士学位。 五. 修读年限 硕士学位课程修读年限为两学年。第一年修读规定科目,第二年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硕士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辨。 六. 一般规则 澳门大学之一般规则及本法学院其它硕士课程之一般规则均对本课程适用。 国际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