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复试成绩按标准分计(满分为100分),由笔试和面试构成,具体的笔试科目和计分由学院根据招生专业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笔试测试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对同等学力(本科结业生、高职高专毕业满2年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跨专业报考的考生(需加试的考生名单由招生学院负责确定并通知考生),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要求加试2门。加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所报考专业,从学校研究生处提供的加试科目目录中选择(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复试科目相同)。加试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加试科目的成绩作为录取资格参考,不计入总成绩。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外语交流能力、专业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和思想政治品德等。
第二十条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构成,其中初试成绩换算成标准分(满分为100分),且权重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复试中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者初试和复试成绩差异较大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复试中的笔试单科成绩低于卷面满分的50%的,面试成绩低于面试满分的60%的;
(四)加试科目的成绩不合格的;
(五)在初试、复试中有作弊行为或者作弊事实的;
(六)体检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