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北京市 院校隶属:北京市

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首都体育学院考点考试安排及相关说明

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首都体育学院考点考试安排及相关说明

 

一、考场安排

考场序号

地点

考生类型

第一考场

101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二考场

101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三考场

103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四考场

201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五考场

201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六考场

203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七考场

204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八考场

204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九考场

302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十考场

305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101   204    346  30人

第十一考场

306教室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101    204   346     8人

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101   204    334  440 15人

第十二考场

307教室

体育学科学学位:101   201    621      30人

第十三考场

308教室

体育学科学学位:101   201    621      30人

第十四考场

403教室

体育学科学学位:101   201    621      30人

第十五考场

404教室

体育学科学学位:  101   201   621      6人

运动康复学科学学位:101  201   622    11人

心理学科学学位 101   201    721     8人

 

(医务处设在三层西侧303教室)

二、考生查看考场时间:

2018年12月21日 上午8:00-11:30

考试当日(12月22日、23日)请考生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

 

三、考场编排已经打印在准考证上,请确认自己考场编号。本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进行作答,请注意!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时间为12月14日-12月24日)。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考生未登录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未打印准考证考生抓紧时间下载打印!

 

四、温馨提示:

我校为方便广大校外考生,我校食堂在考试期间在一层大厅专门设立考生窗口,可以现金消费。

 

五、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六个附件

 

附件一:

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2019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附件二:

 

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对手机等电子设备加强管理和对身份证件审查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须对手机等电子设备加强管理和对第二代、三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查。

各考场考前将要对考生持有的手机等电子设备集中管理。如考生确因疏忽将手机带入考场,考生应将手机关闭后交予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待考试结束后取回。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手机,无论开机与否,均按违规进行相应处理。

各考场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期间,将认真检查本考场每名考生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仔细核对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我们将在考生入场之前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检查。

特此通告。

 

附件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内容公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四:

违规行为类型及其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附件五: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六: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