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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2017年研究生招生章程

 华北理工大学

2017年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华北理工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代码:10081。老校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主校区)、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南路57号(建设路校区)。新校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湾生态城渤海大道21号。

第二条 为保证学校2017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是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学校是一所以工、医为主,理、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留学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87个本科专业, 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招生学院成立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生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督查组,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和监督,以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习方式、招生计划及学制

第六条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两种。

第七条 按当年国家下达我校的实际招生计划数执行,2017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标出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计划数(含接收推免人数)仅供参考。

第八条 全日制:除医学门类各专业、法律(非法学)、医学生物信息学、生物分子组学、病原生物学、药学专业学制为3年外,其余专业学制均为2.5年;

非全日制:学制为3-5年,具体修业年限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九条 全日制按冀价行费[2014]1号文件,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非全日制依据河北省最新学费标准或备案价格执行。

第十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系列奖助政策。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鼓励优秀生源报考我校,学校另设“优秀生源奖学金”和“基础学科助学金”。具体奖、助学金政策及标准按学校校字[2014]5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2017年学校基础学科为: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技术、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生物分子组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第五章 报名及初试

十二 考生根据教育部、河北省当年相关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报名并参加初试(推免生免试)。

第六章 复试及录取

十三 所有初试成绩合格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复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四 复试时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学籍、学历资格进行审查,对于学籍、学历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录取和调剂政策以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对于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办法、复试录取信息、咨询申诉渠道等应公开的招生信息,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并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章  监督及复议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研究生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录取结果全面负责。招生工作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督查组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电话:0315-25971082592092,邮箱:yjszsb@ncst.edu.cn 对申诉问题经督查组查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研究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博、硕士研究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博、硕士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博、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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