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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2006年09月26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6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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