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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2001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4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三、名词解释题
    
    ★★★★1.物权法定主义
    
    【答案】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作为名词解释时,必须注意三点内容:(1)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3)当事人协议创设的物权无效。例如,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住宅用地的是70年期限,土地使用人和土地出让人不得另行约定超过70年的期限。
    
    【考生注意】民法理论的上的“主义”者,有时称为“原则”,如物权法定主义也称物权法定原则;有时称某种思想或观点,如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或普及主义等。物权法定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作为绝对权,比债权有优先力、追及力,如果任意由当事人约定物权的种类或内容,民法的权利秩序将不复存在。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及其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会在简答题或辨析题中出现。
    
    ★★★2.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解释该概念时,必须具备四点内容:(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享有隐私权;(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有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4)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
    
    【考生注意】隐私权中的隐私由“隐”和“私”两个要件构成。隐私包括阴私,阴私主要是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的秘密。隐私权是常考点,考生要注意隐私的范围、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3.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较复杂的民法概念。先举一例子予以说明,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日期,只约定一个月后合同开始履行,这时,甲如果要求乙先付款,乙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了抗辩权就不在构成违约。在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时,需要从以下方面去把握:(1)只有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一方请求对方履行时,对方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未提出履行的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生注意】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民法的重要考点,不仅掌握各种抗辩权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而且还要注意三者之前的区别。必须查看并理解《合同法》中相关条约。主要有66条、67条、68条、69条等,每年都将会以各种类型的考题出现。
    
    4.防御商标
    
    【答案】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防御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出现是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出现相同商标可以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如“灯塔”牌,油漆、拖拉机、鞋油都可以使用,只是同类商品上不能使用同一商标。如果商标一旦驰名,不同类别的商标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就有可能淡化驰名商标的价值,如浙江的一家企业曾在啤酒上使用“万宝路”牌,后被工商局制止,万宝路是美国香烟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我国进行了防御注册。由此看来,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进行防御注册,必须是经过核准的驰名商标。
    
    【考生注意】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都是为保护驰名商标设计的制度,两者从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联合商标是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娃哈哈”商标所注册的联合商标有“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等,这些近似商标为副商标,不用于商品之上。如“金利莱”就把用于领带的注册商标又申请注册于皮鞋、皮包、电器、手表等商品之上,一旦注册了防御商标,其他人便不能再把该商标注册于类似商品上。考生注意必须用实例分析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
    
    ★★★★5.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制度。解释该概念,须具备三项内容:(1)时间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代位继承人范围条件,代位继承人必须是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代位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
    
    【考生注意】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但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其与转继承的区别将是简答题的重要内容,在继承方面的案例分析题中,两者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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