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近年来,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各地已建立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可以享受同样的国家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不愁”。研招网推出本专题为考生重点介绍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为考生实现顺利入学、安心就读助力。

政策与新闻

奖助政策解读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申请、评审与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提交申请后,高校负责组织评审,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标准: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确定)。

申请、评审与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高校负责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范围: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标准: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申请、评审与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高校负责组织评审。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注: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以及校内其他奖励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

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标准: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申请、评审与发放: 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例,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

注: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范围: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范围: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范围: 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标准: 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范围: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标准: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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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霍然 校对:彭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