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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2003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4

2007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四、比较下列概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5分,共15分)
    
    7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答案】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是:(1)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2)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建立民法的调整体系。在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样,具有重要的体系价值。其中尤其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权和相对权)成为考试重点。回答这种分类型的比较,必须掌握分类的标准,根据分类标准分析两者的区别。
    
    【考生注意】所有的支配权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请求权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此说法正确。
    
    77、★★★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答案】两者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成立。(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律行为。(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同时从双方获得报酬,但该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居间人不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的义务;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仅仅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归属于委托人的义务。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两者的共性是有偿、诺成和不要式。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第三人的交易。
    
    【考生注意】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都是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都称为委托人,另一方的称谓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即行纪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行纪人、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这三种服务类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归属都有所不同。在合同分论中,区别三者显得极为重要。
    
    78、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答案】;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两者的共同点体现在“职务”二字,但“发明”与“作品”则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在不同的法律中规范。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法调整对象;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
    
    【考生注意】知识产权因其权利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回答该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知识产权为出发点。然后,根据职务的概念进行分析,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都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而进行的。正是基于作品或发明的职务性,才会产生其上所产生的权利归属上的差异。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79、★★★“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及限制。此类辨析题,需要一句一句话进行分析,方能分辨出正确或者错误。如果前半句是正确的,而对其理解不正确,那么,该说法就不完全正确。从该题前半句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的判断是正确的,什么是完全物权,什么是定限物权,都需要进行解释,表明其正确性。该题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说明,认为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就意味着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的判断错误。因为,完全物权与所有权是否受限制不是在同一含义中使用,完全物权体现的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体现的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或者说,完全物权是从静态认识所有权,而所有权的限制是从动态认识所有权。
    
    【考生注意】该辨析题与2002年的不同,不是再以社会生活中的观点或看法、现象进行命题,而直接以民法原理的理解命题。这也是辨析题命题的思路之一。分析该问题,注重对每一个关键词或短语的理解,结合民法原理进行解释即可。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附条件的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意义等。
    
    【考生注意】民法的法条分析基本上是对一项制度的简要论述。因此,回答这类问题的思路是,首先,确定法条反映的法律制度。其次,进行概念分析。再次,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或意义。最后,就该制度的效力、适用条件等一一阐释。
    
    七、★★★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
    
    81、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刘卓是宠物的所有人,张山是宠物的管理人;宠物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该损害与宠物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动物致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并不当然免责。因此,本案的关系完全具备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或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分析本题时,按以下思路:第一,张山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张山作为管理人,刘卓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张山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张山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张山是无因管理人,刘卓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第四,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致损的免责事由,但受害人的过错只有作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如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盗窃动物或给动物喂食等行为引起动物致其损害,方构成受害人过错。本案中未给出这些条件。
    
    【考生注意】该案例有一定难度,主要难在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和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的理解。第一,受害人过错,必须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责任人方可免责。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并不导致责任人当然免责。第三人过错主要体现为第三人挑逗、殴打、教唆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只有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责任人才可以免责。第三,约定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等做出免责约定。
    
    另外,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可以解释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合法占有人,两者承担的责任是单一的还是连带责任,理论解释不一。本题中,张山和刘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张山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刘卓追偿。从法条看,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从受害人者角度看,应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主观考试时可以说明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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