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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教育法:13处修订背后的教改新期待

2016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13处修订背后的教改新期待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解读新修订教育法

如果时间可以位移,2014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和辽宁本溪高中87名体育加分生事件若发生在今年,会是怎样的结局?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教育法将会明白无误地开出一张这样的“罚单”——涉事考生将会面临被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的处罚,同时对参与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罚。

在此次新颁布实施的教育法中,类似这样的修订共有13处。这部有着13处修订的新教育法,究竟改了什么?13处修订的背后,折射出什么样的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就这些疑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接受了中国教育报记者的专访。

每一处修订都体现了法治思维

作为此次教育法修订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孙霄兵认为,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教育的新要求,贯彻落实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有关决策部署,反映了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实践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也回应了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同时还吸收了学术界、教育实践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成果。

比如,此次修订完善了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提出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一系列新的重要教育法律概念,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13处修改,每一条都经过充分讨论、反复斟酌,每一处都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法的这次修订,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孙霄兵说,此次修订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将第六条修订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孙霄兵看来,这两条修改切中了教育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了教育方针,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如第五条教育方针的表述中增加了“为人民服务”“社会实践”,并在“德、智、体”后增加了“美”,第六条中增加了“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将“法制”改为“法治”。

“这些修改,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的要求,突出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人民性,突出了社会实践和美育在教育中的作用,特别是将美育提升到与德智体相同的地位,强调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明确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孙霄兵说,“同时,针对教育领域存在重知识轻实践、学生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新教育法强调了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精神,体现了教育新的目标、方向和方式、实现途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代性。”

社会关切之所在即是新法修订之所处

不回避教育改革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待,是此次教育法修订的特点之一。

比如,新教育法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对于这种修改,孙霄兵认为,这些都是新教育法紧扣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点、对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的正面回应。第十一条不仅增加了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内容,也提出了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以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现代化”等理念,这些修改适应了国际教育发展新趋势,完善了我国教育体系,对今后一段时间的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以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公平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此次把教育公平明确写进了教育法,使教育公平从一种政治要求转化成为一种法律要求,落实为国家责任。”孙霄兵说,“这就要求国家要保障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注意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新教育法有关学前教育、构建终身学习框架以及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等若干新修订处,在孙霄兵看来,也是影响深远的修改。特别是教育法把学前教育作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确立了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为下一步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次修订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样的调整,孙霄兵解释说,针对一些贫困地区教育经费依然较紧张而一些地方存在铺张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教育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学校应以促进教育公平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财政投入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本条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删除了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这一修改从法律上取消了对举办营利性学校的限制,对于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原则,促进民办教育形式创新和多元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我国教育举办体制的重大调整。”孙霄兵说。

孙霄兵介绍说,为了堵住公共资源参与营利性办学的“后门”,教育法修订中对此专门明确:“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处置违法办学和考试作弊将于法有据

近年来,考试作弊、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修订从法的层面专门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新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规办学、违规招生等违法行为,新教育法明显加大了打击力度。孙霄兵说,新教育法对非法招生、制售假冒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比如,针对实践中违法招生的主体是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但原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中缺乏对单位处罚的问题,新教育法增加了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并增加了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原教育法主要针对具有颁发学位、学业证书资格的学校及教育机构违法颁发证书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实践中还存在没有颁发学位、学业证书资格的单位和人员非法制造、销售、颁发证书的违法行为,如假冒“洋文凭”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对于过去一直想重力惩治但于法无据的考试作弊行为,有了明确规定。“在目前制定《考试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这次修改教育法加大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的力度,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孙霄兵认为,这一修订,为严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新增了组织作弊罪、替考罪等,“这样,教育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有关内容可实现相互衔接,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记者:柯进 万玉凤)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

《中国教育报》2016年6月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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