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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陕西理大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

        研究生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保证生源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使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协调落实复试及录取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等。
2.研究生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当年复试方案及录取办法,组织复试及录取安排;对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学院及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负责复试结果的核定、录取结果的公布和上报工作。
3.硕士点招生学院成立复试工作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应包括二级学科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复试小组由5-7人组成。复试小组依据研究生处安排,负责确定本学院复试工作细则;负责确定专业面试、专业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考核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复试成绩的汇总上报。复试小组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工作并协助安排有关事宜。
招生学院复试小组人员名单应在复试前一周报研究生处核准,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参加复试工作。成员严格执行回避报备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一律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二、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评价客观。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严格按照初试成绩确定参加拟复试的考生名单,实行差额复试。
5.坚持信息公开。对于复试细则和录取结论,均需在教育部公共平台面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试人员确定、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复试人员确定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当年初试分数线,依据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审查学生资格后组织差额复试。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计划数比例一般控制在1:1.2—1:1.5之间。各学院依据研究生处审核下达的复试名单组织复试工作,未经审核考生不具备复试资格。
(二)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资格审查、思想政治考核、体检、专业课笔试、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同等学力加试等内容。
1.考生资格审查。主要核查考生报考信息,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准考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教育部学籍认证电子备案表及学生证原件、社会考生交验教育部学历认证电子备案表等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的考生及未达到我校相关专业招生要求的考生,不允许参加复试。考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由招生学院在面试时进行。
3.体检工作由校医院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标准组织实施。
4.复试专业课笔试科目以我校当年公布的《复试科目目录》为准。考试形式为闭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2小时。试题由招生学院按照当年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命制,各学院依据研究生处安排考试,组织评卷,上报成绩。
5.面试是对考生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等进行的测试。面试过程要特别注意考核考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理工科专业可以对考生的实验和操作技能进行测试。面试满分100分,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由各招生学院组织实施。
6.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对考生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进行测试,满分100分(听力和口语各占5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研究生处安排实施。
7.同等学力加试。按照国家规定,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专业基础课程科目两门,以当年公布的《复试科目目录》为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形式为闭卷,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加试考生由研究生处确定,招生学院自行命题并安排考试、组织评卷、上报成绩。
8.跨专业加试。按照规定,跨专业考生必须加试专业基础课程科目两门,以当年公布的《复试科目目录》为准。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形式为闭卷,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加试考生由招生学院确定,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安排评卷、上报成绩。
(三)相关要求
1.复试过程各招生学院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及文字记录,复试答卷和复试情况各项记录表不得更改,所有复试基本资料由招生学院妥存备查,录取考生资料留存3年,未录取考生资料留存1年。
2.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密级材料,相关人员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四、考试总成绩合成及权重
1.考生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初、复试成绩各占50%。
即: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60%。
2.复试成绩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占20%。
即: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2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考核和体检结果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其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其它科目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实行百分制,如遇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4.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成绩未满60分者,不予录取。
五、调剂
(一)调剂要求
1.一志愿报考考生上线人数少于计划招生人数的专业,接受调剂考生;一志愿报考考生上线人数与招生计划数达到或超过1:1.2比例的专业,一般不接受调剂考生。
2.调剂考生的成绩须达到或超过我校相关专业的复试分数线,切符合相关专业调剂要求。
3.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符合当年国家调剂政策的,原则上均可以调剂。
(二)调剂程序
1.考生本人申请。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教育部官方调剂平台中按要求向我校发出调剂申请。
2.通知调剂考生参加复试。研究生处审核调剂生资格后,通过调剂平台向符合要求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接受复试通知后,具备调剂复试资格。
3.具备调剂复试资格考生参加我校复试,达到拟录取要求,可调剂录取。
4.未接到调剂系统中我校的正式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不具备调剂资格,不得参加复试。
六、录取
1.复试完毕后,研究生处按照各学院上报成绩排名,依据当年下达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依序录取。首批复试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其剩余划数由研究生处进行调配。
2.录取时,按照先录取一志愿考生,专业招生指标未录满后录取调剂考生的录取顺序进行。
3.第一志愿及调剂录取时,均按照专业录取条件和复试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序进行录取。
4.体检、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考生加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5.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在复试参加前向研究生处提交相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加分。
五、复试及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及监督制度。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细则及办法必须在复试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学校复试工作细则和录取考生情况由研究生处按照国家规定在教育部信息平台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录取结果进行监督监察。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及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录取过程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对于各专业复试考生的疑问,由招生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对考生进行答疑解释。
3.所有参与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实行复试巡视制度。各招生学院复试期间,研究生处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监察。
六、其他
1.本办法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跨专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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