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科学防疫不松懈,诚信考试要谨记。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和守法的第一责任人。诚信,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诚信是一种品行,是一种责任,更是对知识的尊重。教育部特别提醒,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确保研考平稳有序。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相关政策变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

更多案例

诚信考试 杜绝作弊

免责声明
本专题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作弊的法条进行介绍,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宣传,并未进行任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