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教育部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安全平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优化考生服务,全力以赴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研考”的工作目标,同时公布了借考相关政策。研考初试临近,请各位考生做好个人情绪管理,保持身体健康,如期诚信应考。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相关政策变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典型案例

更多案例

诚信考试 杜绝作弊

免责声明
本专题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作弊的法条进行介绍,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宣传,并未进行任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