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1.专业课笔试或综合面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者(60分为合格分)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4.在资格审查、复试等环节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在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录取资格无效。
5.复试合格后,定向就业考生不能提供定向就业合同者不予录取。
6.综合总成绩为考生能否被录取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先按综合总成绩录取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剩余计划由调剂考生按综合总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录取。若综合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初试成绩、统考科目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