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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贯彻按计划招收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收对象为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的考生。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和考核。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我校的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对考生进行政审、调档;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由导师或教研室提出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系(院)审查后,报学校同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写我校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我校的具体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将《准考证》寄送给考生本人。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全国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命题。

第十条  由我校命题的科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命题,并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规章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填写评卷意见书,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漏判、误判及成绩累计、登记的错误予以纠正,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复试与录取

第十五条  复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必要环节。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三)为引进竞争机制,选拔优秀考生,各专业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复试,一般差额比例为1∶1.2左右。

(四)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应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

(五)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一天带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应持所在学校的证明和学生证,同等学力者应持单位证明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复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到,经查验以上证件后方可参加复试。对持不合格证件的考生不准参加复试。未经查验证件擅自参加复试者,一经查实,其复试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各系(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实施。各复试单位应将复试小组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应包括专业课、外语及综合素质考核三个方面,具体要求详见该年度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前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对个别符合破格条件拟申请破格录取的考生,须由申请破格的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破格审批表,经导师组、系(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对其进行复试。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各专业导师组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系(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通过,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