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3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复试时,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需要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十章 调 剂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根据复试情况,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学科和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法学、法医学和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四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四十一条 我校建有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三助一辅岗位等渠道,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不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举办辅导培训活动,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官网公布。
第四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检监察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权益。联系电话:(024)86982954,电子信箱:xjw@cipuc.edu.cn。
第四十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10854;
(二)咨询电话:(024)86982292;
(三)网址:http://www.cipuc.edu.cn;
(四)邮箱:yjsc_npuc@163.com。
第四十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及有关要求
3、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4、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
5、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报名有关注意事项
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附件内容详见我校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