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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学院2026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警务硕士授权点。2026年,招收首届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校现有仙林、花园路、安德门三个校区研究生培养地点设在仙林校区。学校教学科研设施齐全,学科专业建设富有特色现有江苏省“十四五”重点学科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设有公安本科专业10个,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江苏省卓越工程师培养2.0专业1个。现有专任教师388人,其中正高级职称41人、副高级职称169人,博士学位126人。现有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公安生态环境检验鉴定实验室等省部级平台14个,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研究等省部级教学科研团队12个近三年,牵头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项

学校紧紧围绕建设“特色鲜明、贴近实战、优势突出、走在前列的一流公安院校”目标,着力打造公安优秀人才培养高地、警务科技创新高地和服务实战支撑高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牵头,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研究方向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根据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等情况,统筹编制2026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预计2026年3月公布),具体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4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六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1016日至1027日。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条件,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者,不享受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不予录取

第七章    

第十一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初试科目见附件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命题、评卷等工作。

第八章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办法,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采取差额形式结合实际统筹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报名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第十四条 我校适时组织开展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    

第十五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调剂工作办法,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接受考生调剂申请。申请调剂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六十条所列条件。

第十章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一章    

第十八条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十九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章    

第二十二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安排为第1至3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6至8周,其余时间在实践基地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学年。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不与任何考研辅导机构合作,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往年试题,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等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南京警察学院官网、“南京警察学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5)83268322 ,电子信箱:jw@njpu.edu.cn

第二十六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28号南京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210023;

(二)咨询信箱yjszb@njpu.edu.cn

(三)联系电话:0258587873402585878892

(四)网址:http://www.njpu.edu.cn;

(五)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文件执行。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