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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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办法、考试组织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核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公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所有公开的信息均须符合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
报名前,应公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中应明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含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拟安排招生计划,初试考试科目、复试方式及有关考核要求(含破格复试、加试办法)、录取程序和标准,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复试前,还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有关要求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及经审定的各院(系、所等)实施细则,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有关招生章程、办法在公开前应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对破格复试、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招生单位反馈审核意见。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进行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应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公开重大违规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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