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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2005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05年
    
    单项选择题: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谓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 )。
    
    A.商鞅  B.子产  C.邓析  D.李悝
    
    【答案】D
    
    【考点分析】商鞅,法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姓公孙氏,名鞅,又称卫鞅,号商君。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 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法经》的相关知识,从《法经》体例和内容上看为后世封建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作为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因而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开皇律  D.九章律
    
    【答案】B
    
    【考点分析】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共二十篇,620条。《晋律》的主要成就一是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减而著称”;三是再度改革而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改律的主要特点:“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因这部法典的颁行之后,又经两位大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晋律又称《张杜律》。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北齐律》是北齐政权制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在于,形成与创制了12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三是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原;四是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并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特别是对隋唐时期封建立法尤具影响。
    
    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考生注意】:《晋律》又称《张杜律》是因为张斐、杜预为律文作注,释文与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改律的主要制定者是张斐、杜预的缘故。
    
    36.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A.唐律         B.阿拉伯法律
    
    C.日本法律     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
    
    【答案】A
    
    【考点分析】“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故选A。其余为干扰项,故不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关于化外人的规定,除理解此规定的意义之外,应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37.开创在法典中附载“五服图”先例的是( )。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B
    
    【考点分析】《元典章》全称《大元国圣政国朝典章》,是元代地方政府对元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共60卷,分为10类,前集和后集两部分,《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被大明律所承袭。(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3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确适用援引,永徽4年完成,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标志,表现高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是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但其后不附载“五服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是封建后期,中国封建法典高度发展的标志,遵循《元典章》的先例,其后都附载“五服图”,故本题选B。
    
    【考生注意】《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明清基本法典均沿袭此体制。
    
    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 )。
    
    A.秦朝   B.汉朝   C.三国两晋南北朝   D.唐朝
    
    【答案】A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秦律中的诉讼制度的区分的规定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尊卑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民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汉朝司法制度中,其起诉形式分两种:一是“告诉”,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而是“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虽汉承秦制,但无“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是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无上述划分。唐朝的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也无此种形式的区分,本题故选A。
    
    【考生注意】秦朝法律提倡官吏主动去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投案自首,故有此种划分。
    
    39.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 )。
    
    A.顺治会典   B.雍正会典   C.康熙会典   D.乾隆会典
    
    【答案】C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
    
    40.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 )。
    
    A.三等   B.四等   C.五等   D.六等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唐承隋制。
    
    【考生注意】唐律中徒刑以半年为等差,分为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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