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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2018年07月04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浙教高科〔2018〕6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省相关高校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出了“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昌实践模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扎根浙江大地,强化应用导向,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人工智能和八大万亿产业发展,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区域特色支柱产业发展。

二、吸引各方广泛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协同育人积极性,构建互利共赢的应用型人才产学研合作培养新机制。“打开围墙”“搭建桥梁”,依托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联盟等平台,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提高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性,构建多方投入、共建保障的运行机制。加强校际合作,鼓励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

三、深化教学模式改革。分类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加强课程建设,突出课程实用性,建设一批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的课程、案例教学课程、实践课程、职业素养课程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课程,构建全省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色课程共享平台,推动各培养单位间课程共享、学分互认。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探索采用任务驱动式、案例式、与用人单位互动式等新型教学方式,强化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的沟通与联系。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强化实践环节,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解决问题能力,确保行业企业专家有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四、加强培养基地建设。整合社会优质资源,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建立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行业企业三方需求,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健全基地运行机制,探索基地管理新模式,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培养要求,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考核评价,确保培养质量。

五、完善质量评价标准。分类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特定职业领域特点相适应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标准。专业学位论文应能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呈现。切实转变质量观念,建立更加注重实践应用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的质量评价标准。

六、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促进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间人才交流与共享。鼓励导师以地方、企业需求为导向,蹲点地方,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分类制定导师遴选标准,增强导师岗位意识,鼓励设立专业学位导师岗位,专门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鼓励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分类制订标准,突出服务地方和行业企业成效,为导师职业发展开辟专门通道。加强兼职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吸收行业企业高水平专家开展全方位合作,全面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七、全面开展改革试点。加强省级统筹,组建省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论文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跨校联盟,在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开展校企、校地联合培养。设立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认定一批省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色课程、优秀案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评选。

各高校和培养单位应切实转变观念,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中心工作抓实抓好,根据自身优势特色选取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主动对接一个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协同育人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对各单位改革试点成效开展评估,对于改革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优先考虑。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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