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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毕业生可享至少两年择业期

2019年04月11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中国教育报广州4月8日讯(通讯员 罗文芝 吴文琳 记者 刘盾)今天,广东省教育厅召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新闻通气会。自4月8日起,广东取消暂缓就业政策,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简称择业期)政策,新政策有效期为3年。高校毕业生无须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就可在一定时间的择业期内,与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升学的同等待遇。此举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广东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据了解,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其中,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为毕业5年内。择业期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离校两年内(博士研究生为5年内)的毕业生。

“相比原来暂缓就业政策只能惠及部分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受众面扩大到所有毕业生。”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邱克楠介绍,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和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按照这项政策,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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