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研政治复习: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2010年12月22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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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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