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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2000年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的理解,主要是形式意义的民法。在民法学领域,为了更好地确定民法体系和理解民法规范,将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其特点是以民法命名、经立法程序、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是指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通过民法的具体渊源体现,如宪法中、行政法、经济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只要涉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为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远比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广泛。中国过去和现在都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A项符合形式意义民法的特点,为正确答案;B项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民法理论可以解释民事法律;C项属于实质意义的民法;D项属于出版物。故后三项不选。
    
    【考生注意】该题为理论问题,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有助于构建民法体系,引领学习思路。我国目前尚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民法通则》仅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民法典之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民法条款等。还会出现相关的民法调整范围之外绝对不能纳入民法范畴的其他法律进行判断,如《财政法》、《行政许可法》等。民法概念的理解是学习民法的开始。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一民事法律行为等的区别。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划分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如赠与行为,保管行为。故A项符合题意。B项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抛弃行为、承认行为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该项不符合题意。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行为,如所有的合同行为。C项所指是单一民事法律行为,也不符合题意。单一民事法律行为与复合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前者指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人,如果一方有两人以上,构成复合民事法律行为。D项纯属制选混乱,民法理论尚无此表述。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理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对行为的规范。本题直接用单选、定义方式考查了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后还会通过多选以及其他形式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概念进行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非常多,许多专著和教材表述不一。尤其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对于类似的选择题,不仅要掌握划分的标准,还需要把握各种行为的内涵,最好能够举出几个例子。对该问题可以比照大纲多看两本书。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答案】A。
    
    【考点分析】该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是法律对那些不积极行使权利,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对那些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又设计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予以保护。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根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严格意义上讲、起诉是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但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学位(妇联等团体)提出请求的,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也视为起诉。根据该规定,排除了B、C、D三项。A项是否符合题意呢?想想看,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说明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成立;自动撤诉等于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可见,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表明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故不能作为诉讼时被中断的事由,A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在理解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设立的目的后不难回答。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个: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起诉和请求容易产生混淆,起诉是向第三方提出,而请求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是否属于起诉范畴,只能完全根据法律解释。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D.债的解除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定法律事实(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债的消灭原因分散规定于具体的法条中。理论上概括为6种,即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就本题分析,如果甲工厂还给乙公司100万元,此为履行。如果100万元为合同货款,甲、乙约定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违约,守约方通知解除合同,此为解除。如果甲欠乙100万,后来乙又欠甲80万,只要其中一方通知对方抵消80万,甲消灭了80万元的债,只清偿20万元即可,此为法定抵消;如果债的种类不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抵消。如果甲找不到乙公司的地址,无法清偿100万元,甲便可提交到提存机关,乙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从而甲的债务消灭,此为提存。如果乙公司表示甲无需清偿100万元,该表示一经向甲作出,甲的债务归于消灭,此为免除。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或者通过合同转移债务于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此为混同。对比被选答案,B项符合题意,其他三项排除。
    
    【考生注意】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各种语言表述未在法条中直接使用,是理论上概括和总结。该概念不能用一般的中文涵义理解。以后还会经常以此种方式考查其他消灭原因,考生不仅做到通过实例能够分析原因,同时还要注意各个概念的特征。如免除、法定抵消、法定解除都是单方行为。另外,还要注意混同不是混合(添附的一种情形,所有权取得方法)、抵消不是撤销(可撤销行为、撤销权中的撤销)。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主流观点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推定加害人人有过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加害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它构成要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所适用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只是理论对法律规范适用的总结。主流观点认为,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其具体表述参见《民法通则》第125、126条。由此判断,答案为B。其他三项备选答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因此,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本质区别在于确定承担民事责任时,是否考虑过错。前者是不考虑过错,只要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足矣;后者则考虑过错,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反映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121条)、产品责任(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123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124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127条)。
    
    【考生注意】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理论问题。由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对该问题争议甚大。根据《大纲》确定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把损害结果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都是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情况。这些都只是主流观点的认识,但对于归责原则适用的范围,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第133条规定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说法不一。《大纲》没有明确。如此一来,考试时就需要我们灵活处理这一问题。就该题而言,其答案与根据《大纲》编写,当时又是作为考试指定教材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1版)》(在第4版进行了修改)的观点完全相左。那么,就该题的回答,只能根据民法主流观点随机处理。
    
    ★★★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理论上把所有取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概括为5种: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1)混合,是指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的行为,如米与米混合;(2)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如承租人给出租人的房子装修后的房屋;(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如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画。在本题所给4个答案中,A项符合加工特征,为正确答案;B项是指混合;C项基本可以认定为附合;D项是指先占行为,先占是与添附并列的一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考生注意】《民法通则》中没有“添附”字眼,理论上根据实践生活,将其概括为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添附所包括的三种情况,必须能够用实例进行判断,且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如问将别人的房子装修贴瓷砖是哪种情况?把他人的木料打成家具,家具的所有权归谁?就本题而言,如果仔细斟酌,备选答案中已经告诉你正确的选项。如A项中已经有“加工”字眼;B项中有“混合”、C项中有“结合”、D项中有“取得”。可见,对复习时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可以从备选答案中获取信息。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硕士考试的一个经常考点。在实际生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对其分类并没有多大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本题中给了你一个未见过的概念:附延缓期限,虽说相当于“始期”,理论上并没有延缓期限的说法,可谓是陷阱一个。其他附条件分类的理解,一定结合实例分析,方可得法。
    
    ★★★★8、《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抗辩权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总结,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中,法律条文并不显示抗辩权字眼。理解抗辩权一定要根据法条和理论阐述共同进行。最重要的抗辩权有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中的先诉(先索)抗辩权。时效抗辩为永久抗辩,后四种称暂时(延期)抗辩。抗辩权是重要考点,将来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命题。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答案为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含义。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债的关系等。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为一组,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是否特定划分的。绝对法律关系是义务主体范围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划分两者的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本题中,A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可以作不同理解,但只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故该项排除。B项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只要存在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就是确定的。C项符合相对法律关系的含义,故为正确答案。D项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不是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相对法律关系,但不能反过来说相对法律关系是指“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是定义不周延。
    
    【考生注意】相对法律关系是理论问题,属于民法特有的范畴,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汉字意思理解,必须按照民法的特殊定义去理解。本题直接就定义出题,所设备选答案皆为制造混乱,无需过多理会。只要掌握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界定相对法律关系已足。因为,所有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没有不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时,享有的权利是支配权、绝对权,产生的义务是容忍义务。理论上把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之后,相应地就会把握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对世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A.自行恢复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失踪人以及下落不明的人的利害关系的利益,我国法律设计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注重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后者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其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毕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对其进行的死亡宣告。依据宣告死亡的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恢复,立法有必要加以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依据该规定,只有A项正确。既然是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其他三项错误
    
    【考生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民法的两项重要制度,具有很强的适用性。考试命题主要侧重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方面,是历来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在内的重点。对此,必须完全根据法律规定,就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后记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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