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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2014民法学大纲变化详解

2013年10月15日 来源:考试大

  一、民法学考查目标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对于知识的运用考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个清晰的知识框架。

  2.正确理解和掌握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熟练的运用民法知识解析某个法律问题。

  4.运用民法学的法律思维解析具体的案例。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解析及复习技巧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为此,对于如何复习民法,我们给出了一下建议: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1)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2)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3)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4)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5)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6)继承部分。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遗产的处理。

  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的,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而是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3、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按照不同的题型进行有针对性地复习

  历年真题一方面会真实全面的诠释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点有限性决定了考试的命题只能是“大重复,小不重复”。因此,它也会客观准确的昭示未来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从考试大纲民法部分所列样题中可以看出,民法试题的题型比较丰富多样。因此,大家在全面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前提下,不妨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分析其出题特点,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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