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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律硕士专业真题解析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新东方在线

  (非法学部分)

  张晶:我们看一下非法学部分,我们拿到的主观题里有一道原题,就是缓刑的适用条件。我们在主观题预测中提到,在模拟考试的时候也提到,大家应该没有问题。

  简答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足的构成要件,这道题我们虽然没有押中,但是我们当时在讲基础课的时候,讲到这个罪名放在那一章中。然后我们说对于一个罪名分析应该从四点来分析,如果大家从四到六分析的话,这道题至少能够答对五分到六分。

  之前我们说辨析题应该会在犯罪过程中考,但是今年恰恰考的是因果关系,这道题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怎么分析。。当时我给大家讲辨析题的分析思路,首先要考虑它所表述的情形有没有正确的可能?如果有正确的可能就不完全错误或者不是错误的,只能是片面的或者不完全正确。

  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首先考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我们说因果关系构成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因果关系只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是说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它只是一个客观方面,还需要认定主观方面,所有这种情形在表述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这种情形是例外情形。

  没有因果管就没有刑事责任,我们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理解,这个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在刑法中有很多部门提高刑事责任,在这里面应该作为什么?比如说犯罪之后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我们先考虑这种情况他存在的前提,就是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先答这道辨析题是不完全正确的,我们就要分析在抽象具体危险类型中,因为不要求它的过程没有因果关系,他不要求结果只要事实行为,出现状态就构成既遂了,所以不需要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有行为,有危险出现,行为人就承担刑事责任,就达到了既遂标准,所以这个时候跟因果关系没有关系。因果关系在这个时候不是威胁,是一个客观的构成要件。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实施了行为,或者构造的结构不是他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下,那么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一定是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是的确是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75题是法学分析,今年的法学跟往年不易网,纯属考察对法学的理解。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让大家对它进行理解,这两个罪名在押题的部分我特别强调这两个罪名,只要按你背的构成要件的客观部分去作答完全没有问题。

  我记得在法学解析部分特意把这条画出来的,当时我在解析的时候也给大家提到这一点,虽然有些罪行并不是主要罪名,但是我提到这一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适用的问题。看一下后面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什么呢?我们之前在模拟题部分还有最后冲刺部分,我给大家讲过怎么分析?

  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有甲乙两个当事人,里面都用了括号显示了他们的出生日期,一个是1992年,一个是1995年,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表述中说两个人为了购买高档手机骗走了一个三岁女强,光看骗走的话我们很难确定他们的行为性质,有可能是绑架行为,有可能是拐骗行为,关键是谈他们的目的性是什么,他们的目的性是准备将其卖出,那就是符合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那么他的行为是实施拐骗行为的话,就构成拐卖儿童。

  但是有一个问题,一个人是在1992年出生,他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已年吗16周岁?甲是年满16周岁的规定,乙是1995年出生,不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我们就会会判断出只有甲对这部分承担责任,乙不需要承担。

  两个人把孩子拐骗之后关到一个废弃的厂房,然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因为无法忍受孩子的苦恼,乙就离开库房置之不理,这个时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两个人把孩子关起来之后,这个是一个三岁的小孩,然后由乙看管,乙将孩子置于废弃仓库之后没有管,这个地方不可能得到别人救助的,乙要不要对孩子的死亡结果负责任?这个时候你会想到是一种不作为,那么出现死亡结果他要不要对这个结果负责任?这时候他的行为方式我们说是不作为,我们想到不作为他有没有作为义务?他的作为义务从那里来判断。所以这里面的乙有一个作为义务,就是他的行为使被害的小女孩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他有一种排除危险的义务,但是他没有作为。

  他的不作为是遗弃行为还是故意杀人行为?因为遗弃罪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这个三岁小孩是一个完全无民事能力的人,他们把这个孩子遗弃之后孩子的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所以这种情形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但是甲和乙是否共同犯罪?甲和乙不能成立共同拐卖的行为,那么能不能这个孩子的死亡承担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作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有作为义务,但是甲有一个条件是什么?甲能不能去就准,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乙在负责看管孩子,他有作为的能力,当时甲在外地,他就要求乙回库房照顾孩子。他虽然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救助的可能性。虽然导致这个结果发生,,他不需要对这部分承担责任,只有乙来承担罪责,而不是共同犯罪。

  以上我对于真题的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取得好成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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