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研政治复习: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2010年12月22日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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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宪法》 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主要有8项:
    
    1.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两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狭义-: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其他文艺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对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我国公民的宪法义务主要有6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它的职权: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确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代会及常委会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代会选举产生。
    
    (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会和人民政府: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规定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查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查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查院,下属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获取的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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